办理《燃气经营许可》所需要件

出版日期:2017-08-09 媒体名称:长白山日报版次:A2所属版面:要闻字数:498

1、根据《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,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;

(二)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燃气设备;

(三)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;

(四)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营场所;

(五)有掌握相关技术的管理人员和具备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;

(六)有防泄漏、防火、防爆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;

(七)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、抢修队伍及装备;

(八)法律、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2、根据《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,申请《燃气经营许可》应提供以下要件:

1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报表;

2、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,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,职称证明;

3、项目批准文件,施工图和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;工艺图、设备配置明细表、压力容器合格证,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;

4、安全生产组织机构,规章制度;

5、外购燃气供需合同;

6、生产岗位运行人员上岗证。